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九、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一、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十二、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四、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八、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十九、罢免上述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
二十、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利。
上述职权可主要概括为:
一、国家立法权;
二、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对最高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选举或者决定、罢免权;
四、对宪法实施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五、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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