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行使罢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撤职权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组织法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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