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当按时出席人代会会议(代表法第七条之规定)。出席会议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因此,代表法对代表缺席会议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二是应当为出席会议做准备(代表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代表出席人代会是依法代表选区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理应有备而来。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三是应当遵守议事规则(代表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人代会有严格的议事规则,如:发言顺序要求、时间规定等。代表不能不说话,做“哑巴代表”;但也不能乱说话、说废话,浪费有限时间。因此,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四是代表建议应当具体明确(代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代表建议是代表为民代言的具体体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针对性、可行性。代表法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本内容编辑自蒋元文主编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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