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三次修正。第一次是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对代表法进行了部分修正;第二次是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对代表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正;第三次是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正。
代表法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条。
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基本法律。
二、代表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三、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需要遵守的法律。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本内容编辑自蒋元文主编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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