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大制度的核心,涉及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和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宪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不是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就有一个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同时还派生出人大代表与原选区、原选举单位的关系。各级人大由人大代表组成,其常委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人大代表人民利益,按照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
二、人大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议决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就是人大选举组成“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向人大负责;人大审议决定,“一府一委两院”执行;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执掌的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是其他国家权力的直接源泉。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们的国家形式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单一制共和国。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级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和本地区的部署安排,上下级人大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联系关系。国家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即在国家法制、计划和重大问题决策上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本着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地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00多个自治县(旗)。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既保证少数民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香港、澳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各自的基本法建立特别行政区地方国家机构,进行自治管理,实行“一国两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共和国。
四、民主集中制。在各级人大,实行合议制,按程序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个人有责”“每人一票,每票价值相等”“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在立法和重大事项决策上,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人民的意志,作出正确的决定,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图。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机关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确保人民意志的实现。人大代表基本上是兼职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设立了常委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是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常务代表”。同样都是代表,无外乎是代表中产生的“常务代表”,这就明确了常委会要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也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运行虽各有特点,但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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