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原则:选区划分应遵循平等原则,尽可能做到每个选区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相当。遵循行政区域完整性原则,防止同一行政区的选民分散在不同的选区。遵循规模适度原则,防止一个选区代表数过少或者过多的情况产生。
选区划分的方法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和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可以按如下办法划分: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以本行政区内的足以产生1-3名代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划分,乡镇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各地可根据上一次换届的选区划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基数,根据选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法进行选区划分。在选区的划分过程中还要注意的问题有:代表名额必须按照每选区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和每一代表数代表的人口大体相当的原则划分;县乡两级人大的选区划分尽可能避免不同的县级选区同不同管辖区域的乡级选区交叉重叠;划分选区尽可能避免将有矛盾的单位、村居等划入同一选区,或者要做好协调工作,避免选区内的各类矛盾;注意 解放军驻地在乡镇的,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可以根据202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其中在照顾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自治县以及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选举法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进行;另外要注意妇女、归侨应有一定名额,地方驻军应分配适当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还有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的代表名额可以采取单设选区或者单独分配代表名额的试点方式进行。关于分配代表名额的程序根据以往的实践做法,可以参照如下程序进行:确定县乡代表总名额后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应选名额的分配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批准后分配到各个选区并予以公布。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