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或者司法保障。一是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二是人身特别保护权,为使代表不因执行代表职务受到打击报复,未经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能对其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限制乡镇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
(二)时间保障。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三)物质保障。一是补贴及其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保障。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活动,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是活动经费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四)组织和社会保障。一是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代表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三是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四是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集体提供服务保障。五是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六是为代表制发代表证,对少数民族代表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七是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协助或者阻碍、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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