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代表法第八条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各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对此都作了重申。说明议案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后,在交付会议表决前,提案人有权随时撤回提出的议案。主要程序是:
1.提出要求撤回议案的时间:必须是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可以要求撤回。如果议案交付表决通过,即成为人大集体作出的决定,提案人无权撤回。
2.提出要求撤回议案的主体:必须是提出议案的提案人,即符合法定联名人数提出议案的代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部分提案人没有要求撤回的,工作实践中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大会主席团应及时联系提案人自行协商,取得是否要求撤回的一致意见;二是提案人自行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大会主席团可根据提出撤回议案要求的联名代表是否超过提出议案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作出是否撤回的决定。
3.提出要求撤回议案的方式:必须由提案人书面提出撤回议案要求,联名代表应当签署。
4.是否同意撤回议案的决定: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议案,必须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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