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街道人大工委与区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区人大常委会是区(市)人民代表大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工作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延续。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的十八项职权,概括起来就是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而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一个工作机构,它不是行使职权的主体,它只能按照区(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其所担负的职责、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来开展工作。因而,街道人大工委在履行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必须注意严格依法,不能超越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职责的规定。比如,街道人大工委不能像区人大常委会那样要求街道办事处向其报告工作,不能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不能开展人事任免工作和质询工作,也不能提出罢免事项和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但是,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例如,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确定有关街道工作方面的议题,就街道开展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围绕有关议题做好相关工作,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区(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层面设立的工作机构街道人大工委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行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规定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是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党工委的关系。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工作机构,它负责在辖区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街道人大工委在接受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完成街道党工委交给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接受区(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应当有所规范和遵循。由于街道人大工委从属于区(市)人大常委会,其职责的确定和工作任务的部署皆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因而区(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表现为组织体系上持续不断的具体的领导和指导,具有制度性和规范化的特征。比如区(市)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区(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召集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会议交流情况、部署工作,经常性地对街道人大工委干部开展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等。街道党工委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则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方面,比如街道人大工委要服从和参与街道党工委的重要工作,要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及时了解党工委的工作安排和意图,要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街道党工委则定期研究人大工作,支持和帮助街道人大工委解决工作中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等。
三是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它不是一级国家政权,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它从属于派出它的机关,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它按照区(市)政府的要求处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区(市)人大常委会与区(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作为区(市)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监督。但这不意味着街道人大工委同样具有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街道人大工委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关,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职责中包括的组织区(市)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评议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街道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等,都是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按照区(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来开展,在区(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运行,是依法和规范进行的。
四是街道人大工委与辖区内有关机关、组织派驻街道的机构或者单位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组织派驻街道的机构或者单位的工作,是有关机关、组织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在制度安排上,有关机关、组织派驻街道的机构或者单位召开相关重要会议或者举行重大活动时,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或者人大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或者街道人大工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事项对其改进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配合和支持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也要加强与辖区内有关机关、组织派驻街道的机构或者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支持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或者参与相关活动,以保证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促进这些机关、组织派驻街道的机构或者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五是街道人大工委与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关系。街道辖区内不仅有区(市)人大代表,还可能有设区的市的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的关系是有区别、分层次的,有的是组织的关系,有的则是联系的关系。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是法律明确规定、没有任何疑义的。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上一级人大代表活动 ,则有两个前提,一 是必须受上一级人大委托,二是必须是经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辖区内的市、区(市)两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应当积极去做的。至于再往上推及省和全国人大代表,就不可以采用组织的方式了。当然实际工作中可以适当安排一些邀请辖区内上级人大代表参加的活动,比如邀请他们与市、区(市)人大代表共同接待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共同学习交流代表工作的经验做法和认识等,以此加强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并借此为各级人大代表提供必要的服务。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