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是由法律规定了需要一定人数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代表建议,代表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这里讲的代表议案、建议附议联名,就是指代表议案和多名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
那么代表议案、建议在什么情况下,代表可以附议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附议代表经过认真审阅议案建议文本后,赞同这件议案、建议的观点和诉求;
(2)附议代表参与了这件议案、建议的形成过程,包括调研、修改、酝酿、讨论、修改等过程;
(3)附议代表希望与领衔代表共同推动某方面工作,实现一定的预期目标。
根据这三个方面其中一条内容,代表可以签名附议。
附议代表需要注意什么?我们总结了“四要三不要”。
“四要”主要指:(1)要了解。要了解代表议案、建议形成的过程,即:领衔代表为什么提出这件议案、建议,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预期目标。
(2)要参与。要参与代表议案的审议工作,要参与代表建议的办理、督办工作;要参与代表议案审议过程中的调研、走访、座谈、征求意见、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等工作;要参与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组织的调研、办理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活动,了解代表建议办理的进程。
(3)要反馈。要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反馈。实践中,在承办单位主要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参与办理过程的附议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告诉领衔代表,请领衔代表一并反馈相关意见。
(4)要监督。要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督促。附议代表要与领衔代表一起,共同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承诺解决的问题,推动和改进某项工作。
“三不要”主要指:(1)不要随意使用附议的权利。有些代表什么议案、建议都签名附议,把签名附议当成一种形式,这样既是对所附议的议案、建议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依法履职权利的不负责任。
(2)不要对所附议的议案、建议一无所知。实践中,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经常会遇到邀请附议代表座谈而附议代表对建议内容不知情的情况,所以既然附议了,就要了解相关议案、建议的内容,千万不要“一问三不知”。
(3)不要当“甩手掌柜”。实践中,有些代表在附议之后就不管不问。既然附议签名了,对待这件议案、建议就不能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要积极参与到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中去,与领衔代表共同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