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参与本级国家权力的行使,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享有崇高的政治荣誉。为了使他们不脱离群众,能够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他们不滥用“人大代表”的职权,积极地为人民群众谋利,代表法规定:
1、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3、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他们选出的代表。
4、执行代表职务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如发生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情形,就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终止该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