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
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这反映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明确划分,使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行政;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公正司法。这是我国的国家体制,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
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联邦制形式来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既保证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这反映了中央与特殊地方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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