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是:
第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经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二,有关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刑事拘留、刑事拘传、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强制集中教育等,也应经过该级人民大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
第三,关于审查许可报告的标准。在代表法修改的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具体审查什么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建议予以明确。
第四,乡级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但不必经其批准或者许可。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而不是事前许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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