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公布施行,历经五次修正后,除“序言”外,共4章143条。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1)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我国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而非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其他一般法律,如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2)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在我国,修宪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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