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改选举法、代表法前,法律只原则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审查什么没有作明确规定,修改后的选举法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
一是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为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些内容的规定,主要是审查代表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对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主要是指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采用了无记名投票等。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当选代表是否存在贿选情况,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接受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等。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当选代表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当选过程的合法性,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是否优秀、先进,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不能因此撤销代表资格。如果当选代表确有错误或者违法行为,不适宜担任代表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无效的意见。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