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选,是在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方式。选举法规定,在选举中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较多,难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按照差额名额进行预先选举,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规定了预选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删去了预选的规定。后来又有一些地方提出,没有预选程序,在对代表候选人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选区,不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重新规定了预选程序。
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在具体适用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稍有不同。在直接选举中,如果各方面所提代表候选人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应先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难以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进行预选。而在间接选举中,一旦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预选,而无须再经代表讨论、协商。
预选是以投票的方式来产生符合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并不是正式选举,因此对在预选中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没有绝对的得票数要求,只要按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便可。
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应当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因为预选解决的是提名候选人差额比例数过高的问题,而不是通过预选把差额变等额,正式选举时仍应适用差额选举。
【法律链接】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对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