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主席团人选前提条件: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惯例,主席团名单草案可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或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党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并选举通过。
主席团名单草案的提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从主席团的职能作用考虑。主席团的职能是领导和主持会议,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应纳入名单。
2、考虑主席团应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各方面代表人士均应各有其代表进入主席团。关于政府及两院负责人人选,法律没有限制。实践中,不能将政府和两院的领导全部纳入主席团,一般有比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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