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人是极少数。
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内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四、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数的一种选举制度。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另选他人。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主要体现在物质保障、程序保障、法纪保障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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