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者临时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民意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的议事原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把代表议案的要求概括为“三个法定”:
主体法定。即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
内容法定。即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根据本机人大的法定职权,提出有关议案。
形式法定。根据代表法第九条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提出议案的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提出该议案,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等;案据是指提出议案的依据,包括理论和事实依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具体办法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是要交付表决的内容,只提出问题,没有具体解决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