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选区通常是按居住地区划分。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1979年重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当时在计划经济下,每一个人都归属于某一个单位,成为单位人,为了便于选举的组织,着重强调了按单位划分。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改革开放后,单位人已经逐渐向社会人转变,将选区划分方式修改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突出了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目前在实践中,农村基本上按居住状况划分,城市则两种划分方式并用,但正逐渐向以居住状况划分为主转变。
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优点,一是居住区与选区利益更紧密,因为选民个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居住区内的问题,属于单位的问题,主要依靠单位去设法解决。二是居住区内的选民地位更为平等,因为居住区内的选民之间没有上下隶属关系,可以更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缺点是,没有单位作依托,组织选举工作难度更大。按单位划分选区的优点是组织选举方便省事,缺点是选民与本地区的利益关系不紧密,对本地区事务不很关心,另外,因单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从而使选民的自由投票意愿受到影响。总体看,按居住状况划分更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是划分选区的主要原则,只有在选民的居住状况与单位基本重合的情况下(比如一些大型工矿企业),才宜按单位划分,其他情况则不宜按单位划分。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