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乡镇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权利。
2.审议权。
3.表决权。
4.选举权。
5.知情权。
6.提出议案权。
7.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8.提出询问权。
9.提出质询案权。
10.罢免权和被提出罢免时申辩的权利。
11.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12.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的权利。
13.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14.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15.人身特别保护权。
16.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的权利。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司法、物质、时间、组织、服务保障。
二、我国乡镇人大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