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工作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后,根据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做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通常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或者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到会作报告;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通常由两院正职领导或者委托副职领导到会作报告。
二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通常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就“一府一委两院”对该专项工作是否给予足够重视,所采取措施是否有力,成效如何,以及报告是否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所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提出审议意见。常委会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派人到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是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审议和专题询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基础上召开的联合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联组会议又可以分为小联组会议和大联组会议两种。小联组会议是部分组联合的会议形式;大联组会议是所有组联合的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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