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关系
组织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召开主席团会议,不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参加活动的问题,还涉及活动时间及场地安排、经费提供、人员组织等具体问题。
二、与上级驻乡镇单位协调关系
主要是指上级部门派驻到乡镇的单位。各地设立的情况不同,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只要是有在本乡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检察权力、审判权力职能的单位,都属于本级人大的监督对象。但乡镇对他们没有人事管理和业务管理权,人大如何监督、监督什么、按照怎样的程序实施监督,有一个具体协调的问题。有时还需要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即使对其他企事业单位,也有一个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问题,同样需要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人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协调关系
人大的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上下级不能断绝来往,也不是简单地绝对服从。配合、协助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主动取得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联系相关工作等,都有一个沟通协调的问题。
四、与本级人大及其主席团协调关系
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主席团是集体安排工作决定事项,主席、副主席是组织者,要处理好日常工作,确保人大及其主席团工作正常有效运转,责任很重。有时需要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有时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参加。通过恰到好处的协调,组织好一班人,带动好一班人,齐心合力地做好人大工作,行使好人大职权,开展好人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