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除选举任免和监督事项以外,其他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都属于重大事项。按照广义理解,重大事项包括两方面:一是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二是地方组织法未明确规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狭义理解,重大事项仅指上述的第二部分。
从狭义理解,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的重大调整。
二、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区划调整。
三、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改革措施。如企业制度改革、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因为这些重大改革措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与社会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理所当然有权也有责任进行讨论,并在必要时作出决定。
四、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一般不需经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但有些重大项目在列入计划前,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这类重大项目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需要本级财政重大投入的;(2)涉及较多群众迁移的;(3)涉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
五、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事项。有些事项,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但如果在一段时间内,群众对某事项普遍关心,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如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教育收费问题等,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除依法应当由“一府一委两院”处理的具体事项外,凡属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进行讨论,并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决定。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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