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
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执行。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一委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