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律法规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2.法律法规是否体现了决策者的立法目的和意图。
3.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配制是否适当等,是否具有可行性,有无漏洞和矛盾。
4.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语言是否精炼、明白,标题、定义、标点是否准确,章节条款设置是否合理。
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责成起草人进行修改,直至认为满意为止。
二、对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财经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对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会议期间,由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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