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人
主持人,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即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领导工作的人。
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会议的主持人是大会主席团,是集体主持。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是主任,是个人主持。
二、主持人的一般权力
主持人的一般权力,是指各种会议的主持人通常所享有的权力。
主持人是会议议事规则的监护人。所以,概括地说,主持人的一般权力就是保证会议议事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具体包括:宣布开会、休会和散会;主持讨论和辩论;允许发言,提醒发言者注意和制止发言;维持会议秩序;接受动议;决定动议是否提交讨论或表决;宣布表决结果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主持人的一般权力都是程序性的,都是为维护会议秩序、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所必需的权力。一般来说,超出维护会议秩序所必需的权力,就不属于主持人的权力,这样规定为的是防止主持人擅权独断,凌驾于会议之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主任——的权力,仅限于一般权力,但人大会议的主持人——大会主席团——的权力,却要比一般权力广泛而大得多。
三、大会主席团的权力
我国法律除授予大会主席团以主持人的一般权力外,还授予其他广泛的权力,包括:决定会议日程;决定议案、罢免案和质询案的处理;提出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人选等。
授予大会主席团如此广泛而重大的权力的理由有二: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必须受集中的指导;二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多,意见容易出现分歧,如果没有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加以集中和控制,就很难达到既定的目的。
四、主持人的素质要求
会议主持人作为会议的组织者,会议秩序的保证人,议事规则的监护人,需要丰富的知识和阅历,需要高超的领导艺术和敏捷的反应能力。会议主持人对本组织的性质、任务、议事规则、每一个成员的情况和所要讨论的问题,必须十分熟悉。要能够清楚地判断什么属于本组织的职权范围,什么不属于本组织的职权范围;什么符合议事规则要求,应予允许;什么不符合议事规则要求,不应允许。需要懂得什么时候应强调什么规定,以使讨论切中主题,不放任自流,失去控制;但又必须强调得恰到好处,不破坏讨论的气氛,不能给参加讨论的成员造成某种压力。碰到有些成员滔滔不绝,使多数成员感到厌烦时,要懂得如何礼貌地关上这个“水龙头”。要懂得如何使思想得到迅速的交流,使问题得到充分的讨论,又要使自己不卷入各种意见的争论之中,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甘当议事规则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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