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应当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
二、根据本级人大的职权提出议案,主要根据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于其他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增加机构编制、申请建设项目、申请财政拨款、案件申诉等,不应作为议案提出。
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代表提出的是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提出立法议案的,也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代表提出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避免空泛、笼统,要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四、联名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共同负责。代表团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五、书面或者电子文档方式提出,符合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格式要求,便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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