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出现“立法化”现象的原因
(1)过去的立法倾向于做原则性规定,精细程度不够,法律的可执行性不强。
(2)立法解释工作的滞后,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开展并不多,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3)现行的司法解释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对于司法解释的范围、程序、界限等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司法解释的事项范围越来越大。
(4)现实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法律无规定或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需要司法解释来适应实践的需要。
二、司法解释出现“立法化”产生的不良影响
(1)使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两高”制定司法解释出现“立法化”现象,混淆了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制定规则与实施规则主体合一。
(2)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实际效力。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使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法律的功能,一些地方的法官过度依赖司法解释,影响到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3)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由于司法解释的边界不清,一些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或者原则、精神不一致,突破或者曲解法律,甚至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制度,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损害了国家的法制统一。
三、如何消除司法解释的“立法化”现象
(1)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要对“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步细化,明确制定司法解释的范围、条件、形式等。
(2)加强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使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防止其脱离立法原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3)改进立法和立法解释工作,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修改相关法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确保法律规定保持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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