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因此,新的一届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应召开第一次会议,不可延迟。
(责编:曹蓉)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因此,新的一届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应召开第一次会议,不可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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