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是二十大报告的明确要求,开展好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常委会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仅是依法履职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的体现。为此,人大常委会要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建立代表小组及其活动平台。代表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健全机制入手,制定有关方案,协助代表划分好代表小组、选举产生代表小组组长,搭建履职平台。要帮助代表小组建立健全代表学习、联系选民、活动考勤、履职登记、述职评议等各项制度,使代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实践中,一些地方以代表小组、选举单位或选区为基本单元,建立代表活动室、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工作室等履职平台,一些地方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为代表提供全方位履职服务等做法,值得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借鉴并发扬光大。
二、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人大代表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代表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要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代表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拓宽代表视野,激发履职热情。
三、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代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人大常委会不仅要带头且要督促“一府一委两院” 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定期向代表寄送有关学习资料,通过人大信息网发布信息,及时通报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不仅要主动为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且要做好接受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约见工作等,如实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特别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要将各项报告等提前发给代表,为代表能深入并有针对性地审议报告提供方便和条件。
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按代表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好代表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要制定并完善关于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前要集中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对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另外要精心选择人大代表,尤其要注意选择部分在职业上与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内容相关的代表参加。这样容易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五、指导代表开展述职评议活动。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关于代表述职的方案,指导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开展述职并接受评议。通过述职评议,密切人大代表与辖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及水平,增强其履职的自觉性。
六、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交办工作。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视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制定并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及时交办。“一府一委两院”对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要跟踪调查,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开。
七、为代表履职提供司法保障。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申请,要严格按法律许可程序操作,审查是否与代表履职有关、是否涉嫌打击报复,切实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代表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代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人大常委会要督促代表活动经费预算的落实,其有关工作机构要管好用好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主要应用于代表订阅报刊、书籍和资料、代表执行职务的差旅费及误工、误餐、交通费补贴、培训等。
九、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为了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如制定《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若干规定》、《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考核办法》等。积极开展“争当优秀人大代表”、“争创先进代表小组”活动,调动广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作者: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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