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夺取国家政权的道路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历史沿革。
萌芽——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1927-1937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是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1927年11月,彭湃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农民运动领袖,领导海陆丰武装起义胜利后,召开了海丰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产生了海丰县苏维埃政府。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一直接受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政权名称中的“苏维埃”俄文意为"代表会议",是一个力争消灭剥削阶级的红色政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工农政权。1927年12月1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动了广州起义,起义前中共广东省委秘密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了广州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起义宣告成立了广州苏维埃政府,这是中国第一个大城市苏维埃政权。1928年以后,全国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建立后,通过召开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多个乡县区级苏维埃政权。随着这些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壮大,逐步具备了建立全国性工农政权的政治经济基础。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创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诞生。这一时期的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处于萌芽,但是它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政权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的。
过渡——“三三制”参议会制度(1937—1946年,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第二次国共合作开始。中国共产党以国家民族大义为己任,为了早日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团结全国各阶级的力量,开始建立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毛泽东曾指出:“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要求敌后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依据“三三制”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机构(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人员分配中,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建立“三三制”参议会政权。当时,“三三制”参议会制度作为与这一政权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确保了各级“三三制”参议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性人民代表机关,不仅广泛团结了全国各种抗日力量,也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先河。
雏形——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6—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抗战胜利后不久,国民党反动派撕毁《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开始进攻解放区,发起全面内战,国共第二次合作破裂,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开始建立新的政权。1947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关于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的指示信,要求在土改中的解放区政权自下而上地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从此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各解放区相继建立起来。各解放区根据各自情况,基本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土改中的农村解放区,以贫农会和农会作为基层政权,在此基础上建立区村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区村两级的权力机关。二是在新解放的大中城市先通过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再发展成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是在大行政区(连片的解放区)联合建立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如,1948年8月7日—19日,在石家庄召开了华北(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四是在民族地区,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自治运动,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建立民族自治政府。如,1947年4月,在内蒙古的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召开了内蒙人民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民主政权。这一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正如董必武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所说: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临时的,一个华北地区的,但它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实施、完善、发展(1949年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毛泽东的著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和《论联合政府》(1945年)以及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就有过相关的主张、酝酿和阐述,但真正以法律形式确立是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刚成立的新中国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因此,《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直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全国开始正式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全国范围开始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算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已走过64载春秋,我国社会各方面发展成就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文:兴安盟人大工委办公室 李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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