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22日,常委会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草案将近年来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中积极探索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机制加以吸收,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这其中,修正草案中有关专题询问的规定是一大亮点,也成为分组审议的热议点。
增加专题询问规定
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询问制度,通过专题询问加强和改善监督工作,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迄今共开展34次,其中本届人大常委会共开展10次专题询问。
作为一项创新制度,开展专题询问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机关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创新询问内容方式
分组审议中,对于这一重大修改,委员们表示非常必要。
“人大监督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职权法定,二是程序法定。这一重要修改为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韩晓武委员认为,修正草案增加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意义重大。
“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创新制度,加强和改进了监督工作,反响是非常积极的。”张业遂委员说。
“把专题询问写入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很大的进步,希望利用这次修法机会,在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内容和方式上都有所创新,主要是在询问内容怎样更加集中和深入,组织方式怎样更加灵活和便捷两个方面发力。”郭振华委员说。
建议授权专委会开展
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加有关“受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题询问”的规定。
据悉,2014年12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若干意见提出“尝试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推进专题询问的常态化”。“所以开展这样的工作,从政策或者法律上没有障碍。”傅莹委员说。
“专题询问要与时俱进。增加专门委员会可以由常委会授权就特定问题开展的专题询问,从而提高人大工作的权威性、及时性、直接性、针对性和影响力。”孙建国委员说。
“专题询问的重要特点,就是要有较深入的互动交流,否则容易导致形式主义。”韩晓武指出,一方面,专委会为单位搞专题询问,人员相对较少,便于互动交流,而且由于对相关领域的工作比较了解,便于专题询问深入展开。他同时建议,以专委会为单位搞专题询问在时间上可以规定得灵活一些,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也可以进行。
鲜铁可委员建议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就有关特定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专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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