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27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草案二审稿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应当加强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前符合用地要求。对此,在建设用地管理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同时,与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进一步理顺相关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草案三审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定,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一些规定,在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同时,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体现水土一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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