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认识与思考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职权,但对授什么称号和如何授、怎样授?特别是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原则、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方法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就给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这项职权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地方荣誉称号?”
“地方荣誉称号”是指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或单位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地方荣誉称号主要有 “人民群众满意单位” “人民满意公务员” “人民满意教育工作者” “人民满意医务工作者” “人民满意执法工作者”(6)“人民满意好法官、好检察官、好警察"(7)“人民满意好代表(优秀人大代表)”等。
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应把握那些原则?
一是“优秀”原则。荣誉称号具有标杆导向作用,应授予真正的优秀者,使荣誉称号获得者能够真正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是“民意”的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以人民满意为准,事前应该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集中民意,把社会公认度高、人民满意的优秀人士推举出来,真正把“地方荣誉称号”授予那些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者的先进单位或优秀个人,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三是“时效”的原则。地方荣誉称号实行时限制,每授予一次荣誉称号决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或者五年,一届或者以10年为限最多一次。对荣誉称号获得者,不能搞终身制,对授予期间个别不再符合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撤销,以维护荣誉称号的权威与尊严。
三、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途径和方法?
从目前一些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看,授予地方荣誉称号途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一般是:首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议案(其案由应写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称谓、对象和理由)。然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提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研判,逐一审查。最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对所提议案进行审议后以无计名表决的方式确定。
现行的授予办法一般程序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关于地方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授予范围、对象、原则和要求;地方政府或人大工作机构根据人大文件制订一个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具备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几个条件,特别是几项硬性指标。在具体操作中,可先由政府及有关方面按条件推荐,人大相关机构审查评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使这一授予办法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奖励:可以对集体颁发荣誉牌匾;对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给予物质奖励。操作实施应分别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四、地方人大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应明确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职权,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当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情况下,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民意机关的作用,依法开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活动,不断总结提高,落地开花,结出硕果。
二是要修订和完善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办法。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完善监督制度的同时,依法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办法,主要应把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授予的对象、人数及条件,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荣誉称号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样在提名过程中就会有章可循,减少社会不同层面的“杂音”,有利于树立公正形象。二是明确授予荣誉称号的时效及授予的频次。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一届最多评选一次,就会避免授予荣誉称号过多、过勤,防止被授予的部门或个人产生惰性思想,睡在“功劳簿”上止于不前,不能激发工作热情,推动工作之目的。三是明确责任、细化程序。这是核心部分,只有做到责任到位、环节(各方提名推荐候选人、主任会议初定候选人、调研组考核候选人、常委会颁发荣誉证书)相扣,就不会有失公允,真正把地方荣誉称号授予优秀者,树立人大常委会的尊严和权威。
三是要认真做好考察环节。考察环节是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工作基础。一是成立“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考察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考察组,考察组组长由一名副主任担任,考察组人员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二是深入实地考察。考察组实地考察时要始终遵循“三个原则”,即:工作优秀原则,在任本职工作期间,各项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作风优秀原则,在任职期能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个人威信高,干群关系好。群众公认原则,坚持以民为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实地走访、汇报座谈、明察暗访、发放测评表等形式,全面掌握德、能、勤、绩、廉情况,忌“以一俊遮千丑,以一眚掩大德”,真正将哪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赞誉的单位或个人确定为授予对象,这样才能为常委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坚持请示汇报。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一项重大事项,必须向党委请示汇报,征询同级党委意见,争取组织支持。同时,全过程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要严格授予程序。首先应成立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领导小组,制定好实施工作方案,严格考评标准,精心安排部署;其次是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搞好组织动员,为开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活动大造声势和舆论;再次是民主推荐,严格把关。先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由下到上,按标准要求推荐单位、个人两类初步人选,逐级申报,层层审核把关,研究确定合适人选;同时组织对拟提名单位和人选认真考察审核,听取本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综合评价,优中选优;通过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最终确定正式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提请出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依法作出《关于授予单位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后举行授予仪式,向被授予单位和人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进行表彰奖励。
五是要实行长效跟踪监督。从这几年实际操作后存在的问题来看,有“授予”也应要有“撤消”,不能只有授予,更不能搞荣誉称号终身制,应有授予时效或授后监督。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实行动态管理和长效跟踪监督机制,促使被授予对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一是审议工作。适时把被授予对象的工作与常委会审议议题结合起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依法提出意见,予以公正评价,促其对工作始终保持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二是认真调研。每年组织相关工委深入授予对象所在的单位开展调研工作,详细了解依法行政情况,指出问题,悉心指导,帮助整改,促其始终保持永不衰竭的工作动力。三是听取意见。通过召开代表联系会,倾听代表声音,认真斟酌,找出短板,发函问询。同时,通过开通人大网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现社会监督,促其不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四是健全“撤消”机制。对荣誉称号获得者,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应对个别不再符合荣誉称号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及时撤销,以维护荣誉称号的权威与尊严。(文: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 张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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