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大今年初换了届,组成了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日前,该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对县监察委副主任、委员,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进行了任命。对此有人认为,上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继续留任原职的,无需重新任命;有人则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换届后应由“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提请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副主任、委员,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进行重新任命。那么,人大换届后到底是否需要重新任命“一委两院”相关工作人员,重新任命有必要吗?
笔者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任期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一届五年,五年到期后,应依法重新选举,产生政府正副职领导和和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时要求人大换届后,应在两个月内重新任命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但法律对是否重新任命“一委两院”副职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无规定和要求。因此,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一委两院”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职务未变动,不宜重新任命。
首先,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法的规定,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实行的是长任制,即这些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一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即长期担任该职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人大常委会不能因为换届对其重新任命。
其次,现行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只是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却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法院、检察院除主任、院长、检察长以外的其它相关人员随届任免,因而重新任命留任的“一委两院”相关人员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其三,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及相关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继续留任原职的,均明确不再重新任命。因职务变动,退休和离岗的,再依法办理免职手续,重新任命有关人员。实践证明上述做法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人大换届时,应依法选举产生政府正副职领导和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换届后两个月内重新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而“一委两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继续留任原职的,不再重新任命。(文:张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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