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乡村的历史文化,蕴藏在古老的遗迹、特色的建筑中。11月29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
“小快灵”立法,构建三级规划体系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保持特色风貌等方面成效显著。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以立法解决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将有效推动江苏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目标鲜明,不仅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构建起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和工作机制,规定了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具体路径,契合江苏对于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保护水平的现实需求,对于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鼓励传统园林免费开放
记者注意到,《决定》回应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就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老地名保护以及老建筑利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提出,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决定》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乡发展相融合。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
比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应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向社会开放,增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等。
四项保障措施支撑城市文脉传承
面对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还面临的保护工作统筹不够、保护传承内容存在碎片化现象、社会公众意识还有待提高等问题,《决定》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
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鼓励开展专项研究,推进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传统营造技艺等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做好资金保障支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还鼓励各方主体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拓宽投入渠道。
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推动地方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工作督察和审计监督,对于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的,也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石小磊)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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