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网讯)9月7日上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明确,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向农民和农户收取费用。甘肃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主持会议。
据了解,7月25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部门职责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场所选址、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所需费用的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表达了各自意见。
与会人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达成一致意见后,与会人员又逐条逐款逐句逐字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并当场予以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处室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卫计委、省国土厅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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