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6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今天对外介绍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情况。
据悉,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档案法修订草案、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议案等。
其中,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共3件,包括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档案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2件,包括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和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
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修改完善,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确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是,与2015年以来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将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三是,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
四是,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并在复审、复核程序中增加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政务处分决定应当予以维持的规定。
五是,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档案法修订草案
——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二是,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三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
四是,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五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
——规定情况特别紧急、需要武警部队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的情形
2020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工委会同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类型的表述,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相衔接,将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两项任务修改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二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指示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和地方提出任务需求的程序。
三是,在坚持一般情况下调动武警部队严格审批的基础上,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武警部队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的情形作出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公民因协助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给予抚恤优待;武警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五是,进一步明确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法律责任。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
——规定多项支持、促进乡村振兴的措施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负责草案起草工作。2019年12月,农业农村委审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拟提请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举措,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方面规定支持、促进乡村振兴的措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
——明确安置方式加强安置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司法部、军委法制局起草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退役军人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草案确定了退役军人工作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确立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二是,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草案明确了退役军人移交接收的责任主体,对退役军人报到程序、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改进军地衔接机制。三是,关于退役军人安置。草案明确了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对编制保障、职务职级确定、优先安置对象等作了规定,加强安置保障。四是,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作出规定,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完善教育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支持,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优待抚恤、褒扬、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工委将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做好草案初审后的修改完善等相关工作。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