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民巷23号)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草案二审稿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入市具体办法的制定上,将“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制定”。
土地征收制度完善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对征地情形以及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完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征地的情形做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同时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还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