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工作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二审。
据悉,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将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物权编草案还有哪些变化?为您梳理如下。
明确“土地承包期届满依法继续承包”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二审稿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三权分置”等新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此外,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强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相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草案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增加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降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要求,拟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建议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是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
三是在草案第七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四是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在草案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是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草案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
草案二审稿提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于居住权合同的条款,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允许担保合同对担保财产只作概括性描述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比如,草案二审稿简化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将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将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修改为“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再比如,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责编: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