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历史将铭记这一刻——2011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回望历史,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鲜明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由此,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踏上了新的历史征程。40年来,改革开放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协同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着立法、监督等法定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使命重大、作用重要。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69部,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检查百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300多个。
“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制定修改法律、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宋锐如是说。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发展完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历经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一次会议通过7部法律,这在人大历史上是很少有的,由此拉开了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序幕。随后,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是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章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依据。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中期,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经济、民商等各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37件,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有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法律21件,出台了一批对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出第二次修改,确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并制定了一批经济和民商事法律。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到2010年,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接续努力,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至2003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到2010年底,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又开拓出了新的局面。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呈现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效果好的特点。以立法引领、保障和推动重大改革举措实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立法工作的一大时代特色。比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21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改革先行先试提供法律支撑;通过15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95件次,持续推进行政审批、职业资格认定等方面改革。
党的十九大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这次修改是对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是党中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宋锐说。
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担负起法定监督职责,监督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机制等方面取得新发展,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和‘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就是履行法定职权,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宋锐指出。
——坚持把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2015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向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由委员长亲自主持执法检查全体会议、亲自带队并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向常委会作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是首次。自此,委员长每年都会选择一个执法检查项目,担任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检查。
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由地方人大创造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一监督方式制度化,1993年制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自1994年起,检查每一部法律实施情况时,都由1位副委员长担任检查组组长。2006年监督法对执法检查作出更为全面细化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的执法检查项目增加到6个,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百余人次带队进行检查,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近千人次参加。目前,执法检查工作着力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探索形成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6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执法检查的实效性、权威性不断增强。
——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推动改革开放重大举措落实落地
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长出牙齿”的新环保法开始施行。新环保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自2016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成为人大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都会有这几项重要日程——审议并批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机制。
除了执法检查和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自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开展专题询问,迄今已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形式举行20多次专题询问。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效性。过去5年多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刘延东、汪洋等多次参加专题询问会,国务院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155人次参加,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
——创新发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2018年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决策部署,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家底”,向全体人民交出一份涵盖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明白账”。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扎实做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不断提升审查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以法治手段推动实施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政府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创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2015年以来连续3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整改情况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专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的首次。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据宋锐介绍,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较为薄弱、几近空白。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为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化系统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增设法规备案审查室。自2006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报备的司法解释进行逐件审查;自2010年起,对国务院报备的行政法规进行逐件审查,审查工作机制和能力不断增强。数字显示,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治理念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3月17日,北京人民大会堂,新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是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始终是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刚刚过去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五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以国家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在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人人尊法、信法、守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据宋锐介绍,改革开放以来,自1985年起,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7个五年普法规划。六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之际都作出有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同时听取和审议有关普法决议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特别是2016年通过的“七五”普法决议,把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健全普法责任制等务实举措,为推动“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栗战书委员长出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座谈会并讲话,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新时代,新征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实现良法善治,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能,持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让法治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