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大常委会)为着力打造一支德才兼备、代表性强、履职水平高的人大代表队伍,落实对代表从严管理的要求,2018年9月29日,金川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金川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21条。
本办法以“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提高代表能力素质”为主题,围绕人代会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及在管理监督人大代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人代会期间,对人大代表的会风、会纪加以规范、约束;在闭会期间,要求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管理下,端正工作作风,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以代表小组的形式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同时,在管理上,则要求组织代表回原选区述职,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完善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对不称职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等。
附:金川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9月29日金川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文件精神,落实对人大代表从严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县人大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和思想作风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执行职务,教育和督促代表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遵纪守法、服务人民、履职水平高的人大代表队伍。
第三条 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反对分裂。要在民族团结一家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为本地区发展、民生、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人大代表必须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议之前,应充分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履行职责做好准备;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大会的各项制度规定,端正会风、严肃会纪,集中精力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议题,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大会要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吃请请吃、行贿受贿等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代表团要加强对人大代表会风会纪的监督管理。除对人大代表审议发言和提出意见建议情况认真做好记录以外,还要如实记录人大代表出勤情况,并将人大代表请假、迟到、无故缺席、擅自离会等情况上报大会秘书组。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违反会风会纪的情况,代表团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的人大代表要及时上报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会同有关方面严肃处理。
第七条 无故缺席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达两次的人大代表,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要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加强对代表小组的指导和管理,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培训、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考察等活动,要对活动情况及时记录、形成材料,并归档和上报。
第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按“三化”标准,建设代表联络站,要把组织开展代表回原选区述职活动当作代表履职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所在乡镇人大代表在年底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并选择部分人大代表回原选区述职。述职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述职地点可结合实际选择在乡镇驻地、村部等处。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各代表小组负责代表履职情况日常记录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代表履职资料收集、完善、汇总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向县人大人事代表信访室上报在本乡镇工作和生活的州、县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应对人大代表履职工作进行考核。要依据人大代表本年度的履职情况,对人大代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级,对不称职的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告诫,经告诫后仍不能认识错误,或第二年考核仍不称职的,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充分利用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委室、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会议,积极参加县 “一府一委两院”、所在乡镇、村两委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要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必须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任前和任中培训,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各种专题培训。自觉学习与履职实践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原选区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区群众的监督,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听取人民群众对自己履行职责的意见和建议,回答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在日常生活和各项工作中,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珍惜自身荣誉,维护自身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违反社会公德或存在严重的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县人大常委会或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及时沟通教育,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暂停或罢免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有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本人应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的,由县、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确认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