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庭审现场
(湖北日报)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黑恶不除,民不安、国不宁。
今年7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个决定。
主动作为 依法行使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如何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月初,湖北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要求,结合该省实际,制定行动方案。
在扫黑除恶这场严肃斗争面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定,既是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法定形式转化为湖北全省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对湖北省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形成压倒性态势,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号召湖北省人民统一意志,坚定信心,主动作为,不胜不休,为建设平安湖北、法治湖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八易其稿 有效汇聚民智民愿
今年2月5日,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该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与湖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了常委会制定《决定》和分阶段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得到常委会主任会议肯定。
3月3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要点,将制定《决定》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
4月下旬,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着手《决定》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此后,内务司法委员会议多次会同湖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决定》草案内容深入研究、认真讨论,于5月下旬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印发湖北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此外,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专班分赴广东、河北等地调研考察,吸纳借鉴兄弟省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并专程赴京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汇报,请求指导。在八易其稿之后,于6月下旬形成《决定》审议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7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会议要求,湖北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制定出台《决定》的过程中,党心民意得到充分体现,民智民愿得到有效汇聚,法治公正理念得以彰显。
体现湖北特色 动员全社会力量扫黑除恶
《决定》以《通知》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
自湖北省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决策部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点,扫黑除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根据《通知》精神,《决定》从目的、原则、要求、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和工作要求定位,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指引和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助推和保障作用,助推各地各有关部门勇于攻坚克难、精准聚焦、协同发力,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全胜。《决定》分序言、主体、结束语三部分,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坚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决定》在总结湖北省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分析扫黑除恶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基础上提出,湖北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湖北省委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确保打赢扫黑除恶攻坚仗。
二、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决定》提出,湖北省各级国家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严惩、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的原则,并明确了湖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督促、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扫黑除恶中的第一线作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护航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主力军的作用,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等;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深挖、查处“保护伞”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尤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决定》着眼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明确提出,要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提高深度打击的能力和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赌博、吸毒、传销、拐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并探索和完善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对全体村(居)民开展安全度、满意度调查测评。
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决定》对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严格基层换届侯选人资格审查、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提出要求,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据悉,为保证《决定》的宣传贯彻实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向湖北省政府、各市州人大去函,要求加大《决定》的宣传力度,让《决定》走进乡镇、社区、企业,贴近人民群众。各市州人大要围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或专题调研。
(责编: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