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今年10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有一项重要的日程——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这是去年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后听取和审议国资管理报告将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制度性监督工作,这也就意味着,每年有关国资管理的报告都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指出,意见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改革任务,贯彻党的十九大强调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为何要加强人大对国资管理监督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国务院工作的职权;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近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国有资产管理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增强。但也要看到,报告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还没有完全覆盖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特别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尚未列入制度化的报告范畴。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的重要制度设计,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改革举措。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缺乏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安排,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等突出问题。同时,也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提出了要求,将推动国有资产相关立法,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
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哪些要求
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审议重点以及组织保障等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审议程序方面,强化了监督力度。意见根据监督法等法律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程序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程序,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
谈到将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表示,“我们将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让监督长出牙齿。”
这位负责人说,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时,将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10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意见的要求,国务院将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同时将聚焦防范金融风险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点报告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全口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境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处置和分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等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的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在2019年4月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
记者了解到,为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将组织开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题调研,并将专题调研报告印发10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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