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大)3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齐涛向大会作了关于《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月24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行了修订。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做好宪法宣誓制度在山东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必要对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关于修订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关方面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修订草案的内容
一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表述,共涉及4条。即: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是对第九条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三是在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一句:“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是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29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将根据修改后的宣誓办法,举行集中宣誓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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