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曾亲历两次修宪的黄宇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组建宪法室4个月后,首次向媒体揭秘新设“宪法室”的背后故事和运转状况。
为推进宪法实施,让宪法真正从纸面走进现实,去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新设宪法室,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
作为宪法室第一批工作人员之一,黄宇菲告诉南都, 宪法室设立的近4个月里已经对多部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研究,为立法提供合宪性支持。
宪法实施和监督被放在了“突出位置”
所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过去一年,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放在了“突出位置”。
备受外界关注的一个动作是:去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让几代人呼吁近40年关于成立宪法专门委员会的愿望终于实现。
3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由其行使原由法律委员会履行的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职责,并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统一审议法律案时,加强合宪性审查,确保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决议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
“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虽然只增加了"宪法和"三个字,但凸显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调研员黄宇菲告诉南都,去年10月,一个新的业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也随后正式成立,黄宇菲成为宪法室第一批工作人员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也向南都记者透露: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以座谈会、交流会形式组织学习、贯彻实施宪法,每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都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新设法工委宪法室,将让宪法长出“牙齿”
让黄宇菲印象深刻的是,2004年,他毕业后进入法工委时,恰逢法工委国家法室成立。那一年,恰好也是修宪之年。
时隔14年,在亲历第二次修宪后,他来到了新组建的宪法室。
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为了服务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经中央编办批准同意,经过近半年筹备后,法工委宪法室正式成立。
据披露,宪法室的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和宪法法律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同时,宪法室还承担涉及香港、澳门基本法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在黄宇菲看来,宪法不是也不应成为被束之高阁的文件,而应通过实实在在的实施,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维护它,“宪法法律实施,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做了宪法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现在有了专门委员会和业务部门的保障,宪法必然会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在上述职能职责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尤其受社会各界关心。这意味着,宪法室将通过把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合法,对发现的违宪违法文件和行为进行纠正,让宪法真正长出“牙齿”。
成立4个月,已就多部法律草案表述做合宪性研究
宪法室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决议,是否合宪,成为宪法室的首要命题。
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相关法律案向常委会作的报告中,可一窥宪法室的运转:
去年10月,在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审议结果报告中,特别增加了一段修订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程序是否合宪的论述。
“法院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黄宇菲告诉南都,1979年至今人大常委会只对两院组织法作过一些小的修改,而此次修订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修改幅度较大、修改内容较多,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两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直接关系到修法程序是否合宪,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法院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与两院组织法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黄宇菲介绍说,这一研究结果也被写入了审议结果报告。
据了解,宪法室设立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中,就英雄烈士的范围、两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通过主体、审判员检察员与法官检察官称谓的关系等宪法问题,做好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确认工作。
对于外商投资法中有关投资主体“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表述,是否符合宪法第十八条中“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规定进行合宪性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合宪性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宪法室对宪法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宪法发展与宪法实施》报告;还梳理了我国宪法关于民营经济的规定,形成《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关于非公经济的规定及发展历程》报告等。
除此之外,结合第五个国家宪法日的有关活动,宪法室还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形成《我国部分宪法主题教育馆和宪法主题公园设立情况》报告。
法工委宪法室有关人员告诉南都:此前,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身)、常委会法工委也多次在工作中就涉及宪法有关问题进行过研究并作出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依宪治国, 2018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宪法室新设后,合宪性审查和研究工作逐渐从“后台”走向“前台”、越来越多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正在研究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和程序
我国宪法究竟是如何实施的?当前实施状况如何?
就此黄宇菲介绍: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多层次,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进程。主导和主流的态势是,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不断提高合宪性水平,不断实现更充分、更完善的宪法实施。
据介绍,宪法实施的一个基本途径,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此来推动和保障宪法的实施。
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一种途径。黄宇菲解释:宪法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总依据,也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依据。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上都有体现、都有要求,“没有社会主义事业全面的、充分的发展,就谈不上宪法的有效实施”。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也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都应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据透露,目前,宪法室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和程序。
此外,宪法解释也是确保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统一的重要方式。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针对抽象、广泛的宪法规范和条文,通过解释活动作出客观的说明,让宪法规范现实化。在宪法学界看来,宪法解释不举,宪法难以有效实施。
记者了解到,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但由于此前没有建立专门的合宪性机构,宪法解释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也有待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的情况并不多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曾撰文指出:82宪法实施以来,实践中还未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值得期待的是,随着法工委宪法室的组建,宪法解释机制将被“激活”。
据介绍,接下来,宪法室将健全宪法解释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