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月29至30日分组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意义重大,草案的内容基本成熟,彰显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通过国家立法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以实际行动向世界宣示了中国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草案二审稿比较成熟,赞成通过这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在目前情况下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制定这部法律加快对外资领域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用法律手段保障外商投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依法推动党中央关于扩大开放决策部署,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投资方面重要指示,都有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出台也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进一步表明我国坚定不移推进对外开放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说,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一件国内、港澳台与外国投资者关心的大事。这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以统一的规范外资基础性的法律,为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刚刚审议过,这次专门增加一次常委会会议并单就这一部法律进行第二次审议,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高度重视。”鲜铁可委员说,这一次的审议稿与30年前三部外资方面的法律相比较,无论是立法形式还是相关的内容都给人焕然一新的感觉,必将为新时代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作出新的立法贡献。
地方政府可制定促进政策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李飞跃委员认为应该在这一条款之前加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外商投资方面地方性法规”,因为这将推动地方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向科学化、法治化以及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转变。
杜黎明委员认为,一审稿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规定,只提到促进政策还不够,应该增加便利化规定,因为这是我国投资政策改革的工作重点和突破方向,建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毅委员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表明我们的积极态度和对外商投资者的尊重,体现改革开放大门越开越大,对外商投资者的政策措施越来越优惠。
冯忠华委员认为,“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应该再斟酌,因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仅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它的行为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草案第2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郝明金副委员长建议将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转让技术”。因为实践当中既存在强制转让技术,也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技术,两种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对于草案提到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谭耀宗委员表示,建议明确说明什么手段是“强制转让技术”手段。
在蔡昉委员看来,行政手段的涵义不清晰,建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的条件或者限制”,这样的针对性更强,同时也避免自我限制过度。
充实完善负面清单条款
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李钺锋委员认为草案规定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目前全国版外资负面清单共有48条规定,具有较高的国际开放度,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遵守。本次草案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既大幅简化了外资准入规定,又明确了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和信息报告等外国投资义务,顺应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放管结合现实需求,符合国际通行的高标准外资准入规则和管理规则。
孙建国委员表示,这次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了扩大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因此该法的审议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另一方面,要注意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配套法规,防止政策法规在贯彻执行中走样。
针对草案规定的“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李晓东委员认为应该在“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后面补一句话,“包含国务院授权的特定区域所发布的负面清单”。因为现在很多的自贸区有新的规定。
根据草案二审稿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那么,如何做好负面清单管理?
“考虑到自贸区等特定区域的政策实验功能,在实践中可能突破国务院批准和发布的负面清单的边界,应给予其配置相应的负面清单消减权限。”杜黎明委员建议,在第27条中增加一款“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对负面清单的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哈尼巴提·沙布开委员建议将第27条第2款修改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审批管理。”
孙建国委员认为,内资有无证经营和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应尽量遵循内外一致原则。此外,负面清单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一般属于国家重点管控范围,外资一旦违反规定,性质和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应考虑适当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孙建国委员建议第35条对违反负面清单禁止类和限制类措施的外国投资者,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应增加“并处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来源:西交民巷23号)
(责编: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