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报告时建议
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失地失房风险
(法制日报)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农村土地制度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也是助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工作开展三年来,国务院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试点的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与此同时,委员们建议,在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应高度关注可能伴生的风险,防范可能导致的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
刘海星委员强调应强化“两权”抵押业务实施中的风险防控。“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试点工作是从农业大省和农村的相关改革试验地向全国推广,这是势在必行的。但是,试点的推进不大平衡。”
鉴于此,刘海星建议,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坚持抵押业务在贷款用途及风险防控方面的底线,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切实做好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比如个人的信用状况、有无其他长期稳定居所、贷款用途、资格审核调查,处置抵押物时也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另一方面,积极认真地做好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风险补偿等配套支持工作,以降低银行系统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罗保铭委员以海南文昌、东方、屯昌三个开展农地抵押贷款试点的地方为例指出,从试点情况看,仍存在农房和宅基地作为抵押物难以处置的情况。一方面农房抵押以后买房市场小,受限多,另外一方面符合条件、能办理手续的农房数量比较少。由于农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连同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未来处置首先要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因此现实当中流转难度很大,而如果在村集体外部或者流转至城镇居民,也还需要突破较大的法律障碍。
鉴于此,罗保铭建议,首先应做好农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在编纂民法典物权编、研究修订担保法和物权法时,对农房包括连同宅基地抵押融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农村宅基地的物权属性和财产性属性,允许宅基地有条件的进入市场交易,加快建立与农房抵押融资相适应的法律框架。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农村的保障制度。“两权”抵押的抵押物处置中,为了防范农民失地带来的生存风险,一定程度上会牺牲流转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影响金融机构发放“两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所以,政府必须提高农民自身的就业能力,包括能力培训等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体系,提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这样让农民在实现“两权”抵押贷款的同时,在土地之外就有更多的生活保障和发展空间。
(责编: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