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有选民领取了选票但未进行投票的情况发生。那么各地在计算投票人数的时候是否应该将这些领取选票而未投票的选民计算进去呢?各地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领票未投票的选民不能计入参加投票人数,应以实际投票的人数为准,即按实际收回的票数计算投票人数。理由是:选民只有领了选票、填写了选票、最后将选票投进票箱,才算参加并完成了选举投票,才是合法有效的;领票未投,没完成投票,等于自己放弃投票的权利,因而不能计入统计的票数。
另一种意见认为,领票未投票的选民应当计入参加投票人数。理由是:选民不仅有权参加投票选举,更有权弃权和不投选票,这是法律允许的,因而只要领取了选票,即便不投票也应该计算入投票人数。
由于以上两种不同的意见会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双过半”产生影响,所以厘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那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应该从三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要弄清何谓“参加选举投票” 。从字面理解: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是指将选票投进票箱的选民,而不是领取了选票而没有进行投票的选民。选民领取了选票没有投票应视为没有“参加投票”,因而不能计算在投票人数中。这种看法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没有错,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选区选民只要领取了选票,即说明参加了选举投票。选民领到选票后,虽然没有写票和投票,或者完成写票而没有投票,都应当视为选民已经参加选举投票。
二是法律对于选民领取选票而不投票的行为没有明确加以限制,也就是说,选民领取选票后投与不投,都是选民个人意愿的表达,是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和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预。具体在代表选举工作中,参加投票的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按要求写票并将选票投入票箱,也可以不写票就直接将选票投入票箱,或者选择不写票也不将选票投入票箱。这些行为和做法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计算投票人数时,不能单纯地以收回选票为依据计算投票人数。
三是将领取选票而未投票的选民计算入参加投票人数,更有利坚持和实现“双过半”的原则和目标,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自由。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民主气氛浓,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普遍性、广泛性、民主性和公平性等特点,衡量和确定代表当选的标准和要求-定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坚守“双过半”的底线规定和要求。从法理和实践看,只有将领票未投票的选民纳入参加投票人数,采取“领票计算法”才能准确反映民意,保证代表当选的合法有效。反之,如果单纯认为“参加投票的选民”就是将选票直接投到票箱的选民,计票结果只以收回的选票来确定参加投票的选民数,就等于不承认或直接否定以不投票的形式来表达“弃权”的投票选民的合法有效性,势必减少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人数,人为破坏“双过半”的原则规定,妨碍了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的民主和自由。
综上所述,参加投票的选民,领了选票,可以写票、投票,也可以写了不投或者不写不投,领取选票而未投票的行为和领取选票进行投票的行为一样都受法律保护,都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把领票未投票的选民计入参加投票人数才能严守“双过半”的原则要求,确保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效。(文:张天科)